相关化妆品oem知识产权问题

梦飞诗    2019-06-11

化妆品OEM加工厂
  例如,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为其贴牌生产了一批产品,收取加工费用,后来有人提出这批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必须停止生产,赔偿损失。这时候a企业的应对很可能是:“我厂在为某某来样加工时,对方提供的样品并没有专利标志,我们没有义务调查该产品的来龙去脉,即使构成侵权,责任人也不是我们,而是委托方。”但是,这些辩解的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实施”他人专利要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同时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所谓“实施”就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和使用。因此不管是自产自销,还是接受委托为别人进行oem生产,一般来说,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面提到的厂家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的辩解理由在法律上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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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oem的委托方来说,因为法律规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那种认为自己是支付加工费后合法取得的产品,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就应该直接去找产品的生产厂商的观点,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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